《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包括: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
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一、申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持档案托管证、户口薄、就业登记证(未领此证人员,可持户口薄、档案托管证、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证,没有居委会的可到就业管理处领证)、二张一寸照片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镇(区)劳动保障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二、受理:申领人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户口薄、档案托管证、身份证一并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后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工商部门审核;
三、发证:工商部门审核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第不超过3年。
3、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保洁、保绿、保安、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商贸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单位本部就业或派遣在公益性岗位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年40周岁、男年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公示,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所核实,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障补贴。社会保障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
2、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后,向镇(区)、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机构登记备案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费6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