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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发稿时间:2008-01-03  阅读次数:295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环保项目“三免三减半”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二、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涉及多个方面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优惠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以确保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本文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招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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